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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寿康文化研究学会章程
点击:    发布时间:2007-07-19


商丘市寿康文化研究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商丘市寿康文化研究学会,简称“商丘寿康学会(SQSK)”。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家庭稳定和社会风气净化的各界有识之士所组成的、以商丘为中心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掘、整理、研究、弘扬中华传统寿康文化遗产,指导青少年控制手淫等不良恶习、远离网络上下的色情,帮助成年人远离婚外情、一夜情,为社会稳定、民风淳朴、民众长寿健康做出一份努力。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商丘市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是商丘市民政局。本会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商丘市社科联和管理机关商丘市民政局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在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地为中国商丘,办公地址为:商丘市德信商务大厦912室。
第二章 本会的目标
  第六条 本会致力于通过以下各种形式:
  (一)组织发掘、整理、研究中华传统寿康文化遗产;
  (二)组织有关寿康文化问题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相关课题和信息咨询;
  (三)组织举办各种学术讨论会以及各种展览、展示等不同形式的文化活动;
  (四)邀请有关学者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
  (五)编辑出版本会通讯、学术资料和图书等出版物;
  配合和辅助政府,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和民众的长寿健康,为商丘、河南乃至全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正式会员”、“特邀会员”与“联谊会员”三大类。
  “正式会员”。正式会员连续五次未参加本会正式活动的,将被取消正式会员资格。
  “特邀会员”分学术界代表、慈善界代表、文体界代表等,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人员比例控制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特邀会员”有当选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联谊会员”是停止交纳会费的正式会员与行使特邀会员权利完毕的人士,可自愿继续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的优惠权与联谊活动优先权(相对于非会员)。
  本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荣誉会员”、“爱心大使”等系列。荣誉会员作为对寿康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的嘉奖。爱心大使由荣誉会员中愿意为本会执行特定使命者担任。以上荣誉颁发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可执行。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理解并热心寿康事业,愿意为本会宗旨内的有关事业提供义务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本会或本会代表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三)由本会会员管理部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赠本会的书刊资料;
  (四)享受本会的各项荣誉称号与福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利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准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六)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创始会员自然成为本会终身会员,终身会员除因个人责任触犯刑法或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者外,其会员资格不得被剥夺。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本会理事会未能召集会议期间,本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亦可停止其会员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大会宣言;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除本会创立大会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到场出席或通讯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审议荣誉会员的授予;(六)审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审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总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协助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地方分会与专业分会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总部内部管理制度与工作制度、审定本会理事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与工作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五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各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除首届外,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战争、自然灾害或交通不便等),可由本会会长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权限。会长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各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传统寿康文化有正确认识;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曾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五)没有明显的非主流政治倾向;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秘书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与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及下属财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涉及本会重大利益的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年度财政预算;
  (四)负责各机构运作的监督工作;
  (五)在会长缺席情况下代替会长主持会议或出席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秘书长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当秘书长无法正常工作,代替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各类捐赠和资助;
  (二)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资助;
  (三)在注册地政府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各种资金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及所有下属机构必须按照本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导师、会员代表大会、社会各界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本会理事会委托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同类机构的有关水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事先征求本会导师们的意见,经理事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宗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五分之四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导师与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6年12月14日在本会成立大会由本会发起人及全体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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